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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资格、应得还是权利?——评诺奇克的资格正义
日期:2022-06-21

摘要:诺奇克的资格正义在当代正义理论中占据重要位置。资格正义同分配正义相对,而资格正义的“反模式化”立场使所有的分配正义理论都面临干涉人们自由的合法性指控。资格正义令人耳目一新,然而,资格正义在诺奇克的理论建构中充满着复杂的概念纠缠:诺奇克有时候将资格与权利和应得概念同等使用,有时候又清晰区别。厘清其中的意义分殊,对于理解诺奇克资格正义的真实内涵、理论地位和作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 资格 应得 分配正义 持有正义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诺奇克因其理论的批判性而被视为理论批判的典范,其后产生的众多批判思潮或多或少都能在诺奇克的思想中找到影像:运气平等主义对责任的强调、多元主义正义观对“反模式化”的借鉴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自我所有权的回应等。批判性仅是诺奇克思想的一面,建构性则是其思想的另一面。诺奇克建构了独特的资格正义理论,这令其在当代正义的理论图景中占据一席之地。资格正义不但刻画了当代正义理论的多重面向,也表达了消极自由传统下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然而,诺奇克对资格正义的论述充满着复杂的概念纠缠,有时候将资格与权利和应得概念同等使用,有时候又将三者明确区别。厘清其中的意义分殊,对于理解诺奇克资格正义的真实内涵、明确其理论地位和作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资格的“出场”

诺奇克整个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以至上性、绝对性和否定性的面孔展现了权利不容侵犯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诺奇克虽然没有明确罗列权利的具体清单,但是,根据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和信念,诺奇克的权利同洛克的自然权利趋同。在其理论框架中,这些权利以不同的范围发挥“边界性”的约束作用。如果做一简单的划分,权利的边界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国家必须遵守自由权和生命权;在分配正义(持有正义)理论部分,国家不得侵犯财产所有权。

分配正义涉及财富和收入等基本利益的分配,财产所有权必然是分配正义的理论和实践边界。有趣的是,诺奇克并不使用权利(更准确地说是财产所有权)概念来描述其持有正义理论;相反,诺奇克使用的核心概念却是“资格”(entitlement)。在其持有正义的一般性描述中,资格的地位就更加清楚。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纲领如下: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持有正义的完整原则由三个小原则构成: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在每一个正义原则中,资格都是核心概念,持有正义不过是对资格的原则确认。

严格说来,持有正义应该称之为资格正义。如果说资格是持有正义的重心所在,那么,给人造成困惑的也正是资格本身。在语义上,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资格,这与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几乎没有本质的区别。一个人的“持有”(holding)内在地包含所有权(property)的规定,反过来亦如此,一个人对某物具有所有权,其持有自然就具有资格。诺奇克本人也并不否认权利和资格之间的一致。例如,他在批评罗尔斯对自然天赋的理解时曾假设这样的推理论证:(1)如果人们拥有X,而且他们拥有X(无论他们对于拥有它是不是应得的)没有侵犯任何别人对X的(洛克式)权利或资格,而且通过一种其自身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洛克式)权利或资格的过程,Y来自(产生于)X,那么这个人对Y是有资格的;(2)人们拥有他们所拥有的天资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洛克式)资格和权利。

在分配正义批判中,权利和资格也常被交替使用。诺奇克用资格来批判分配正义: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对于个人来说,人们有权利或资格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任何决定:“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各种不同的人控制着不同的资源,新的财产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总体结果是众多个人决定的产物,而所涉及的不同个人则有资格做出自己的决定。”分配正义批判依赖的理由是人的自主和自由,权利和资格都是自由的体现,人们有权利和资格做出自己的任何决定。

权利和资格的一致只是资格正义的理论表象,诺奇克注重的是两者的不同。一旦涉及持有的获取,诺奇克尽可能地弱化权利(财产所有权)概念而强化资格意义。诺奇克的获取原则是对洛克占有原则的精细解释。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种持有物,这个人对该持有物就是有资格的。实际上,“这个人对该持有物就是有权利的”也并不违背诺奇克的思想。诺奇克强调的是资格而非权利。资格本身具有“权利”(right)的特定内涵,当其在描述财产的归属和持有时,同样具有“权利”的意义。这正是问题之所在,诺奇克为什么不与洛克一样直接使用权利(财产所有权)而使用资格来描述正义原则呢?对于强调和高扬权利的诺奇克,使用权利(财产所有权)不正是同其权利理论高度一致并且立场更加鲜明笃定吗?

大多数人只注意到“资格”在分配正义领域中的“出场”。实际上,诺奇克对资格的使用并不限于持有正义理论。在论证国家的起源时,诺奇克在追问保护性机构“事实上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时就引入了“资格”概念。只要保护性机构在获得强制力和达到其支配地位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它就有“资格”使用这种强制力。同样是强制力的使用,任何个人和保护性机构都有资格使用。需要强调的是,保护性机构和个人“有资格”使用强制力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资格”同“合法性”有关,而后者的资格则与个人权利相关。诺奇克指出:当“合法性”用于政治理论的时候,这些合法地使用权力的人有资格使用它,有特别的资格使用它。所谓特别的资格是指保护性机构对强制力的唯一使用,这就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诺奇克在这里是想将一个保护性机构“有资格成为某种权力的唯一使用者和它有资格使用这种权力区分开来”。合法性与资格的关联不仅仅适用于“有资格使用”,而且也是“有资格成为某种权力的唯一使用者”。

资格与合法性关联在一起,问题本身就够复杂了。更复杂的是,诺奇克对资格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资格不仅能与权利等同使用,还能同应得词义互换。诺奇克对目的—结果原则进行批判时,资格和应得就一同出现:与正义的目的—结果原则相反,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和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或不同应得。由一种分配变为另外一种具有相同结构的分配,这也可能造成不正义,因为第二种分配尽管外形相同,但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就正义观的各种形式而言,应得在当代正义理论中是同需要、平等以及优先主义等相平行且竞争的正义观。同样,应得与资格正义也是性质不同的正义观,而且,诺奇克的资格正义本质上反对应得。然而,在某些语境下,诺奇克似乎又没有明确区分资格和应得,而是赋予其相近的内涵,即“历史”。

资格、应得和权利,这些概念纠缠在一起,对资格正义的理解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惑。一方面,在特定的语境里,诺奇克认为它们之间在某些内涵上相通;另一方面,在很多语境下,它们又是互相区别甚至互相反对。诺奇克对资格、应得和权利的使用看起来随意,有时候也没有严格区别,但是,它们表达的意义不同。概念使用的不同,本质上是思想家在思想和理论运思上的根本差异。如果不能厘清资格的真实意义,诺奇克的资格正义理论非但不能体现其独特的意义,反而会使其精心建构理论的努力被人们所忽视。

二、 资格还是权利

在持有正义理论中,资格与权利两者的关系最为复杂。诺奇克在使用权利和资格的时候,有时候将二者等同,有时候则是刻意区分。当在分析和论证具体的持有正义原则时,诺奇克突出的是资格而非权利。持有是人们对拥有某物的理论表述,在大多数的语境下,这种拥有某物所形成的关系既可以称之为“权利”,也可以称之为“资格”。从诺奇克自己的文本和意义表述来看,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就文本表述来说,诺奇克大多数时候都是单独使用资格来表述持有正义理论,只是偶尔将两者同等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同等使用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即都表达较强的权利意义时才会互换。诺奇克本人似乎很清楚地意识到,资格和权利表达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而是存在差别。

首先,权利的运用在于否定意义;相反,资格在于积极意义。权利的否定性意指权利不是人们积极要求什么的权利,而是不被侵犯的权利;权利是国家必须遵循的边界约束(side constraints)。国家应该是发挥某些功能还是遵守某些道德原则,这是对国家论证的两种不同思路。诺奇克认为契约论者采用前者,他注重后者。前者的思路是追求某种道德目标,后者的思路是遵守道德约束。道德目标是指道德关切作为一种最终的结果—状态而发挥功能,也即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发挥功能。道德约束强调的是一种行为或行动边界,它的道德关切表现为:不要违反道德约束。道德约束是国家得以产生和存在的道德理由,也是国家功能的边界。道德约束是否定性的表述,即“不要违反约束C”。道德目标会导向权利功利主义,道德约束要求不得越界。国家遵守的道德约束就是权利。

权利不被侵犯是诺奇克的信念。诺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开篇申言: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制约着国家的功能和作用。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它不能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和生命权利;在分配正义领域,它不能侵犯人们的财产所有权。分配正义的目的不单是对国家功能做出约束性限制,而且还要对个人财产如何拥有做出“发生学”式解释。然而,权利的否定性意义无法适用于个人财产的积极主张,它需要新的概念或理论表述,资格则是对个人财产之积极要求的恰当概念。

其次,权利的基础是道德信念,而资格的基础在于个人行为。诺奇克的资格明显与通常意义上的资格相对。一般说来,资格同规则相关。确切地说,资格同社会制度以及规范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相关。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资格,而诺奇克则批评罗尔斯的资格概念。对于罗尔斯,资格是制度下的权益主张,而制度如何决定最终依赖于规范制度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理由直接而明晰,人们主张应该得到什么或有资格得到什么取决于正义原则。

诺奇克的资格远远超出制度确定的界限而深入财产的起源。如何确定人们的持有,或者说,持有物从哪里来,这属于前制度的解释。资格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即“获取原则”就是对财产的发生学解释。在表征个人自由的意义上,获取原则虽然没有“转让原则”那么重要,但是,它具有逻辑先在性的意义。没有原初的获取原则,就没有其后的转让原则。获取的资格依赖于个人行为,只不过,诺奇克更强调劳动占有这种独特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确定资格的因素不是先在的正义原则,而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获取的“正义”只不过是对“资格”的一种原则确认而已。

资格能不能脱离制度和规则,这正是诺奇克与罗尔斯最大的区别。对于罗尔斯,制度和规则决定资格。诺奇克的论述容易令人迷惑,如“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种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这似乎佐证了诺奇克也主张资格依赖正义原则。获取正义的实质是劳动占有,劳动占有(个人行为)确定资格,资格才是获取正义的真实内涵。在一定意义上,拉兹也承认前制度下的资格,他认为人们的资格来自于这个人自身,“作为一个F是这个资格的根据”,而这个F是主体自身。正是对主体资格不同程度的道德价值诉求,各种不同的正义原则才衍生出来,例如资格下的平等要求而产生平等原则,资格下的足够要求而产生需要原则。诺奇克的资格明显具有前制度的性质,而且,他也正是用前制度的资格反对罗尔斯的制度下的资格。

诺奇克的劳动占有思想脱胎于洛克学说,而洛克把劳动占有的结果规定为财产所有权。诺奇克为什么不直接延用洛克的权利概念而使用资格概念呢?解决了洛克与诺奇克的分歧,也就明晰了权利和资格的主要区别。一个人对某物的持有可以有两种不同程度的表述:一个是“强意义”的权利,另一个是“弱意义”的资格。洛克的劳动占有依赖于自我所有权,自我所有权产生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诺奇克,劳动占有可以形成资格,但无法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原因有两点:第一,资源的“共同所有”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还是时间序列上来说都先于个人所有,而劳动占有并不能从“共同所有”中必然推断出个人私有;第二,由于共同所有的前提,劳动占有必须遵守“限制条款”,而无论是对限制条款的“强解释”还是“弱解释”,劳动占有都无法真正满足其要求。

财产所有权概念是一个排他性的法权概念,而劳动占有的性质及其限度根本无法支撑排他性的权利要求。只要洛克的限制条款无法满足,排他性权利就无法真正形成。因此,为了论证个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洛克还不得不使用效率等理由。诺奇克并不使用权利而是用资格来确定劳动占有,一方面,权利对于诺奇克来说首先是一种道德信念,而财产的起源则需要更加精确的理论解释;另一方面,资格虽然不具有排他性的法权属性(在资格与合法性的解释中已经显现出来),但具备事实上的所有性质。劳动占有所形成的持有,虽不具有完全的法权意义;但可以是人们的资格。资格是个人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事实”占有,因而,就获取正义来说,权利和资格的意义强弱存在重大区别。

最后,诺奇克强调正义的状态,资格是对正义状态的准确描述。诺奇克突出资格背后的行为因素,其最终目的是要塑造一种持有正义的状态理论以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结果理论相区别。诺奇克正义理论的基本立场是反对为正义理论设置先在目的,捍卫正义在边界约束下的自然形成和分布状态。正义的状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资格的形成和资格的转让,它们对应的正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两种状态。在罗尔斯那里,两种状态被分割开,罗尔斯只关心到哪里去;在诺奇克那里,两种状态是一个连续的而不是分立的状态,诺奇克更关心从哪里来。

为了有效地批判罗尔斯,诺奇克也把论证的重点放在“到哪里去”上面。一旦原初的获取完成,人们的持有就开始自由转让,这种转让的形式可以是交换、赠予,也可以是继承以及投资回报等。只要这些转让符合“自愿”的标准,人们由此形成的持有就有“资格”。各种转让的结果就是“到哪里去”,新的资格形成。获取和转让都是资格的连续过程,而且,这种自由转让会一直进行下去。资格正义是人们持有正义的状态描述,而权利无法承担这种理论功能。诺奇克赋予权利以“边界约束”含义,是人们不可逾越的界限,权利不是用来描述人们持有的正义状态。

三、 资格抑或应得

资格正义的另一复杂之处在于资格同应得的概念缠绕。严格说来,资格和应得是两种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正义观。在持有正义理论中,资格和应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诺奇克在某些情况下将资格和应得等同使用,即侵犯人们的资格和应得是一回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资格和应得又判然有别,即人们对自然天赋虽然不能声称应得,但可以拥有资格。诺奇克通过对资格正义和应得正义的比较,其目的是弱化资格本身的道德含义。剥离资格背后的道德意义,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诺奇克为什么不使用权利来界定人们的持有,因为权利本身是一种道德信念且被视为道德的边界约束。

诺奇克区分资格和应得的使用意义主要体现在对自然天赋的解释中。可以说,对自然天赋的解释构成了诺奇克批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头戏。罗尔斯对待自然天赋的立场是论证其差别原则的重要理论根据。对于自然天赋,每个人拥有或不拥有都是偶然性的,它类似于“抓阄”式的安排结果,没有道德上的必然性,人们对此提不出一种合适的道德理由。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既然人们拥有的自然天赋是偶然的,他们就不应得其带来的分配优势。罗尔斯主张把自然天赋当作社会的共同资产,这正是差别原则的“互惠性”根据。

罗尔斯的论证思路是将自然天赋的偶然性同道德根据的必然性分离开来,同时,将人们对自然天赋的道德反应态度还原到社会要素上,从而完成“道德的不应得”之理论论证。诺奇克对罗尔斯的这种理论方式给予了激烈的批评:只有把关于人的值得注意的所有事情都完全归因于某些“外部”因素,这条论证路线才能够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以及它们的结果)。所以,对于一种希望支持自主存在物拥有尊严和自尊的理论,特别是对于一种(包括关于善的理论)极其依赖人的选择的理论,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罗尔斯预设的人是理性的、自由的和有尊严的存在物,然而,他忽视人们对待自然天赋的道德反应态度会导向人的被动和宰制地位。

诺奇克虽不同意罗尔斯的理论方式,但也不得不直面罗尔斯的道德理由。罗尔斯对自然天赋所持的“道德的不应得”立场给诺奇克带来了巨大的理论挑战。就自然天赋等这些所谓的偶然性因素来说,人们是否拥有都是一个随机分布的自然事件,也的确是一个偶然性的事实。正因为它的偶然性特征,罗尔斯才认为人们缺乏拥有自然天赋的道德根据。诺奇克承认人们对自然天赋的事实拥有,而罗尔斯以道德理由否认人们对自然天赋的拥有。

诺奇克直接针对自然天赋展开反驳性论证,他采用的路径并不是应得而是资格。对于诺奇克,无论是采用应得的哪种论证方式,它都会给自然天赋的理论论证带来压力。如果像罗尔斯那样,运用“不应得”的否定性方式,直接的理论后果是人们没有强有力的理由主张拥有自然天赋及其带来的分配优势,进一步的理论后果是以此形成对所有类似自然天赋等偶然性的东西,例如自我的形成、身体以及情愫等因素的拒斥。如果采用与罗尔斯相对的方式,即人们主张应得其自然天赋及其分配优势,这又无法经得起罗尔斯式的批评:自然天赋的偶然性的确无法形成应得的道德必然性根据。罗尔斯的“道德的不应得”具有这种特殊的理论效应,这是因为应得的概念具有独特性。按照费因伯格的解释,应得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概念。因此,无论是否定性还是肯定性,其自身的道德意义总会要求你亮出充足的道德理由。显然,用应得来主张自然天赋会面临理论挑战。

诺奇克另辟蹊径,采用中间路线来避免肯定的应得或否定性的不应得所带来的双重压力,刻意使自然天赋的持有满足道德中立化的要求。自然天赋的持有既不能像罗尔斯那样否定“应得”,也不能像主张应得的理论家那样肯定“应得”,而是一种中间状态,即人们有资格拥有自然天赋。关键问题是如何完成这样的中间论证。为此,诺奇克分别构建了关于应得的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肯定的论证,包括理论模型A、B、C和D,从这些肯定的理论模型中推出否定的结论,这也是罗尔斯所说的“不应得”;另一种是否定的论证,包括模型E、F和G,从这些理论模型中推论出人们有资格拥有自然天赋的中间论证。

在否定的论证中,诺奇克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个步骤是切断自然天赋同分配正义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二个步骤是切断自然天赋与应得之间所建立的道德判断。对于前者,诺奇克强调自然天赋同分配正义之间的必然联系只是在罗尔斯那里才存在。一旦离开了罗尔斯使用的语境,即人们拥有某种自然天赋而且这种拥有的过程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洛克意义上的)和资格,人们就拥有他们所拥有的自然天赋。简言之,自然天赋同分配的不应得没有必然关系。对于后者,自然天赋的拥有可以视为中性的事实。自然天赋的拥有总会被追问基础。诺奇克的解释受惠于费因伯格,费因伯格将应得的基础奠基在个人的某些特征和先前的行为基础上。诺奇克不但接受了这一解释,即一个人的资格明显来自于他自己的品质和先前的行为,而且,诺奇克刻意引证了费因伯格的解释。诺奇克的回应是人们有资格使用他所拥有的自然天赋,无须追问自然天赋的道德意义。如其所说:他只是使用他碰巧拥有的东西,这没什么不合法的。支撑着应得的基础本身无需从头到尾都是应得的。质言之,自然天赋不涉及应得这种道德判断。

既然自然天赋同应得的道德判断没有关系,那如何来解释人们的持有呢?这是诺奇克使用资格的苦心孤诣之处。诺奇克并不否认自然天赋的任意性,也并不否认人们没有较强的理由主张应得。然而,自然天赋又是一个自然的事实,只要人们的持有没有造成他人的权利侵害或损失,这个人就有资格拥有它。自然天赋不是在应得或不应得两种非此即彼的判断中寻求解释,而是存在中间状态,即自然差别导致的分配结果是否加以废除,这是一件道德上中性的事情。资格只不过是正好描述人们碰巧具有某种自然天赋的中性词汇而已。

在对待自然天赋的态度上,诺奇克拒绝应得。同样,自然天赋也不能用权利概念来解释。权利同应得一样,都无法对偶然性的东西形成较强道德意义上的所有权主张。在这种意义上,资格既对抗应得,也对抗自我所有权。自然天赋是判断诺奇克是否赞成“自我所有权”的试金石。柯亨对诺奇克的批判是从自我所有权开始的,而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他认为自我所有权是诺奇克哲学的隐秘基础。柯亨的论断影响了人们对诺奇克的理解,以至于绝大多数的研究者认为诺奇克的政治哲学奠基于自我所有权。如果诺奇克承认自我所有权,对自然天赋的论证就会直接从身体的自我所有权出发,而不是在应得和资格的反复辨析中寻求资格的解释。

四、 资格正义与分配正义

权利、应得和资格既相互区别,又能语义互换,这是三者关系复杂性的原因所在。对于权利而言,当权利作为边界约束的道德原则而运用时,诺奇克主要是赋予其否定性的意义,它划定了个人和国家行动的边界。当抽象的权利原则具体化为各种具体的权利时,诺奇克将权利和资格同等使用。诺奇克虽然赋予其历史的特征和个人行为决定资格的意义,但是,当资格一旦确定,就成为人们的“权利”。在资格正义原则确定的前提下,诺奇克说侵犯了人们的资格和权利就具有同等的内涵。而且,当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时,权利和资格几乎可以完全等同。

对于应得来说,应得同资格的一致在于规则或制度。应得有两种使用意义:一种是前制度应得;另一种是制度应得。诺奇克同罗尔斯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认为不存在前制度的应得,只存在制度的应得。罗尔斯以不存在前制度的应得来反对人们拥有自然天赋及其分配优势的道德主张。诺奇克虽不完全赞成罗尔斯的主张,但是,却又不得不回答罗尔斯的质疑。在这种意义上,诺奇克认为也不存在前制度的应得。当正义原则建构和确定后,罗尔斯把制度下的应得称为合法期望和资格。诺奇克则把资格正义原则下的权益归属称为应得和权利。资格正义原则一经确定后,权利、应得和资格具有相同的内涵,这也是诺奇克有时将三者同等使用的根本原因。

资格概念在诺奇克的正义理论中使用复杂,语义多种。区分了资格、权利和应得在持有正义理论中的不同含义,这为诺奇克运用资格正义批判所有的分配正义奠定了基础。无论是对资格的行为意义强调,还是对资格在各个领域中的状态描述,以及对应得的理论批判,诺奇克强调的核心都是资格正义的“非模式化”特征,而这些特征是持有正义理论中的权利和应得等概念所不具备的。资格正义是“非模式化”的正义理论,非模式化的核心是捍卫自由。所有的分配正义包括罗尔斯的平等正义,也包括历史上的应得正义,它们都是“模式化”的分配正义理论,模式化的实质是侵犯自由。

首先,资格正义和分配正义的非模式化与模式化对立在于历史原则和即时原则的对立。历史原则和即时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正义原则的表现形式。资格原则是一个历史原则,所谓历史原则,是既要解释当前持有正义的状态,也要解释这种状态的形成和由来。历史原则本质上是一个过程原则,它同时包含持有的历史形成和当前的分布状态。按照诺奇克的说法,历史原则不但注重持有向哪里去,更聚焦持有从哪里来。持有的资格从原初的获取中来,个人的劳动占有是形成持有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平等原则是即时原则。即时原则并不关注过去,仅关注分配的模型(matrix)和分配的结果。对于分配模型,诺奇克通过功利主义的分配来说明。功利主义会认为只要任何两种结构上相同的分配就都是正义的分配。例如,“A得到20而B得到10”和“A得到10而B得到20”,功利主义认为这两种分配都是正义的。当平等主义面对两种模型的时候,平等主义者就选择导向更加平等的模型。对于分配结果,平等主义者关注最不利者的最终获得。正义原则应该包含更多的信息,而不仅仅限于分配模型和分配的结果。除了这两种信息,其他信息如资格等就不在分配正义里,这正是诺奇克批评分配正义的重要原因。

其次,资格正义与分配正义的非模式化与模式化对立在于过程原则和结果原则的对立。历史原则是过程—状态原则,即时原则是一种目的—结果原则,两者相对。诺奇克试图以正义原则的自然生成来批判正义原则的目的性建构。用自然生成的方法来批判目的性的理论建构在国家起源中已经得到运用,诺奇克在解释政治领域的方法时就详细阐释过它们的本质区别。他认为政治领域的方法应该是理论的逻辑起点同理论的目的之间不存在任何解释的蕴含关系,理论的起点同理论的目的之间越远越好。一种真正的政治解释应该是:按照非政治的领域对政治领域加以充分解释。

正义原则的自然生成虽不同于国家起源解释,但是,批判的方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以实现最不利者的最大平等为目的。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应该是不持特定目的而平等对待所有人,而不是持将最不利者置于正义核心的偏见立场。正因为关注最不利者的地位改变,罗尔斯总是从结果上将最不利者获得利益的多少作为判断正义实现的程度和标准。相反,资格正义原则并不体现特定的目的,而是根据历史的自然发生来解释正义原则的生成。资格正义理论的起点之无目的性反而最终体现了某种目的,即资格正义体现了平等的要求,人们都有平等的资格持有正义所允许的财产。如果罗尔斯把平等而不是不平等置于正义的核心,诺奇克坚信罗尔斯的平等原则一定会导向资格正义原则而不是差别原则。

最后,资格正义与分配正义的非模式化与模式化对立在于捍卫自由还是干涉自由的对立。诺奇克批评模式化原则是一种分配的任意性,而这种任意性源自模式化自身。罗尔斯的平等正义则是典型的模式化原则。一方面,模式化按照正义原则所要实现的目的运作;另一方面,模式化只关心物的最终结果。对于前者,模式化的基本形式是“按照每个人的______给予每个人”中填空,自然就会事先准备好去寻求一种模式,并且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按照每个人的______给予每个人”。添加其中的任意性标准就是人们所主张的正义目的。对于后者,模式化会要求人们把生产和分配当作两个分立的过程来对待。当生产被分立开来,添加的任意性标准就会必然而至。

不仅平等原则是模式化原则,而且所有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原则。资格正义不是模式化的。资格正义关注过去,是要追溯持有是如何生产出来,而产生的资格决定了持有的资格。资格正义也并不强调某种自然的维度,只要符合资格的要求,即获取和转让都满足其相应的标准,人们的持有就是有资格的。不但如此,在追溯资格的形成过程之中,从哪里来自然成为资格正义优先考虑的问题。罗尔斯虽也在其正义原则中考虑资格问题,但彼资格非此资格。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尽管差别原则应用于一种正在进行着的和持续着的制度过程(这种过程包括基于这种原则下的制度预期而得出的资格,也包括所得出的纯粹程序正义的成分等),但它仍然是一种目的—结果原则(然而不是一种即时原则)。

在资格与平等的对抗中,模式化才是真正的批判之矛。模式化与反模式化之争,本质上是维护自由还是干涉自由之争。模式化总会被打乱,而维系模式化的方式无外乎两种:要么违背人们的自愿,干涉人们的自由;要么要求国家以强力的再分配方式介入,侵犯人们的权利。无论是干涉自由还是侵犯权利,都是对边界约束的违背。资格正义不但遵守边界约束的道德原则,而且能够同权利原则完全相容。资格正义不但体现自由而且捍卫自由。

小结

诺奇克的资格正义重在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人们研究的焦点也在于资格正义的批判性效应而忽视其理论的建构性意义。如果把资格正义放在整个当代正义理论和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中来看,资格正义的理论意义就会更加明显。

就当代正义理论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疑居于核心位置,而几乎所有的正义理论都建立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对于平等正义来说,各种平等理论竞相登场:资源平等、能力平等、福利机会平等……这些平等理论都是对罗尔斯“民主的平等”之修正和改进。针对平等正义,一些相对的正义理论也层出不穷:应得的正义、需要的正义、优先主义、充足主义的正义……其中,应得正义对平等主义的批判和挑战最大。无论这些正义观依赖的道德理由多么不同,其理论诉求差异巨大,它们总体上都属于分配正义的理论范畴。诺奇克的资格正义并不只是针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而是否定所有的分配正义并替代之。在这个意义上,资格正义具有建构主义的理论特征,刻画了当代正义理论的多重面向。

资格正义对分配正义的批判将所有的分配正义理论置于尴尬的理论境地:分配正义的实践竟然以干涉人们的自由为代价。资格正义以模式化作为批判之矛,深刻揭示出分配正义同自由之间的尖锐对立,这让所有的分配正义理论都面临干涉自由的合法性指控。合法性指控既令那些主张正义的政治哲学家不安,也令那些持有直觉正义观念的普罗大众困惑。当人们怀疑分配正义理论的时候,资格正义以捍卫自由的面貌出场,这正是资格正义所塑造的理论效应。诺奇克的批评家纷纷指责其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这种极端立场当然为人们所反对。然而,诺奇克也提出了尖锐的理论问题:一种正义理论的建构如何将自由恰当地融入理论体系中并更好地体现自由的价值?这是正义理论建构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问题。

如果把资格正义纳入自由主义的历史发展中考察,资格正义的意义会更加明显。自由主义有两个思想传统:一是消极自由传统,一是积极自由传统。消极自由传统经洛克而奠定,积极自由传统由卢梭而高扬。把个人权利置于理论核心位置的思想家大多持消极自由立场,消极自由立场强调权利约束,强调权利不受侵犯。强调权利的否定性意义,消极自由主义者往往把权利视为正义的核心,把正义的主旨界定为不受侵犯和伤害。除此之外,人们鲜见消极自由主义者有更多的全面而深刻的正义理论。诺奇克的资格正义可以被视为消极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之全面和系统表达。资格和权利的同义为消极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建构建立了巧妙的联系。从消极自由传统中发展出建构性的正义原则,这是诺奇克在消极自由主义传统中所做的理论贡献。


作者:王立,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授

原文刊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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